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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[法院書記官]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

第 一 題

📖 題組:
設有甲向某直轄市政府申請開發遊樂區,結果該直轄市政府於超過法定期間,遲遲未作出准駁之決定,甲於是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提起訴願,而於訴願受理機關審議中未作出決定前,該直轄市政府對甲之申請作出減少開發面積,而准予開發之決定,問:
此時訴願受理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?(10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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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考生對「怠為處分訴願(訴願法第2條)」在程序進行中,原處分機關補作處分時的處理機制。思考時應先浮現《訴願法》第82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(應認無理由駁回),接著進一步敏銳察覺原處分機關作成的是「部分否准(減少面積)」的處分,此時必須導入「訴願經濟」與「當事人權利保護」原則,探討訴願類型的轉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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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原處分機關於怠為處分訴願審議中作成「部分否准」之行政處分,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? 【解析】 壹、法規依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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